国家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心态是非常坚决的,所以一般接到民众的举报以后,肯定也是会迅速的对举报的内容展开详细的侦查工作的,有一些之前被非法集资骗过的这部分受害者,其实在以后的生活当中遇到了类似状况以后,肯定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自己也非常的关心非法集资受理举报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一、非法集资受理举报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举报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分局或公安县局的经侦科受理。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钱财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举报非法集资到当地的公安部门,实际上有的时候到工商部或者信访等这些国家有关机构举报非法集资,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时候,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当然是好的,不过举报者也不要担心自己手头没有最直接的证据有关部门就不会受理,对于这种敢于热心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市民国家有关部门是非常支持的。
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