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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通讯

2023-05-10 12:52:19 来源:法问网

“劳动的人”,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而对于劳务派遣中单位用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并且为不少劳动者为困扰。那么,如果,在劳务派遣中的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次,律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资料图】

劳务派遣,说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关系。

案例简介(一)

李大花由广州某派遣公司派遣至广州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10年7月10日,她被从工地四楼滚下的圆柱形水泥块击中头部,导致当场受伤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粉碎性颅骨骨折。入院后,截至2010年11月29日,李大花的医疗费用已经达到35万元,目前还在继续治疗中,并欠下10多万元医疗费。前期,某建筑公司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2010年11月29日以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就互相推脱,拒不支付医疗费。

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当事人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首要保护。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对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无论是由哪方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任意一方追偿,那么被追偿的一方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法院也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案例简介(二)

2013年7月,吴某在某造纸厂厂区门口担任保安,秦某与吴某发生口角,随之发生冲突,随后吴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秦某,击中其头部,造成秦某头部严重损伤。随后,秦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35万元。经鉴定,秦某构成重伤。吴某属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造纸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吴某被派遣至造纸厂担任保安工作。

秦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造纸厂、劳务派遣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向受害者承担责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所涉及的单位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造纸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此,法律上的规定是:

《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可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中的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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