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标准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百分之五。这个标准是按总价款计算的,这是税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估算的简易征收的比例。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项目后得到的金额;
3、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子三十。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
1、分步计算法,即按照每一级距的土 地增值额乘以该级距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将其相加汇总,求得应纳税额。
2、速算扣除法,即按照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40%扣除项目金额x 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50%扣除项目金额x 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60%扣除项目金额x35%
上述公式中的5%、15%、 35%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