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资金是各私人主体或者集体为了完成某些经济行为而需要完成的前提条件,资金的筹集情况与成功与否关系着项目的成立问题。但往往会有人利用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资金筹集,例如说欺诈、偷窃等筹资行为,我国专门制定了针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我们见天就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2018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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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2018年的内容较以前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其中规定了2018年各种非法集资行为的追诉标准以及量刑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所得数额以及非法集资对他人、对社会和对国家所造成的影响来判断。您若是还有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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