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
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
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
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
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