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程序是:
1.医学会接受委托后,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资料图)
2.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3.在法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负责。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