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其实指针对女职工而言的,因为生理结构的不同,女职工会出现经期、孕期、产期,而这些时候女职工是比较脆弱的,同时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工作进度,为避免单位借口辞退女职工,损害其合法权益,我国规定在三期内,原则上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究竟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相关资料图)
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而是采取强制解除的办法,可能会面临以下赔偿:
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极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长的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发给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女职工并无约束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虽然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女职工自己要求解除或者女职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双方还是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个时候单位不需要做出赔偿。从这点上来看,我们也就知道其实三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不过解除的条件要求相对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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