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往往以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等居多,但是,记者近日在邻水县法院执行局采访时,看到该院一起案件的执行标的是一批生猪。这些猪将如何处置?该院利用“公证+执行”新模式,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社干部的监督见证下,对一起生猪代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64头生猪进行先予执行,并妥善采取处置措施,有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5月,邻水县某生猪养殖公司与鲁某签订《种猪养殖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鲁某在其猪场内代养生猪,饲养而成的生猪所有权和处分权归该养殖公司所有,鲁某便聘请曾某代为看管及养殖这批生猪。
2023年4月,养殖公司与鲁某解除合同,但双方因代养殖费用产生争议,在养殖公司前往鲁某的养殖场转运生猪时,鲁某、曾某拒绝配合养殖公司回收生猪,现仍有64头生猪未能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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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公司遂向邻水县法院起诉要求鲁某、曾某返还委托代养的全部生猪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尚未转运的64头生猪进行先予执行。
收到申请后,考虑到生猪属于鲜活产品,且价格波动大、生病死亡率不确定,若不及时处理,极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因此在养殖公司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承办法官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申请先予执行的对象为活畜且数量较多、难以固定,让执行过程更为困难。执行干警与承办法官多次商讨,制定详尽执行方案,预估执行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应急预案。同时,联系邻水县公证处进行协助,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进行现场监督见证。
6月6日,邻水县法院执行干警及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行前往鲁某的养殖场开展现场执行。
养殖场内饲养员曾某对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存在疑虑,以鲁某未结清其人工费用且联系不到鲁某为由一度阻拦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向其申明执行现场纪律,告诫曾某拒不履行裁定、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耐心释明先予执行规定,告知其养殖公司已先行提供担保,先予执行同样有利于被告代养费的权益保护等情况。
经过多番释法明理,曾某转变态度,同意将养殖场内的64头生猪返还给养殖公司,并主动联系鲁某到场协助执行干警对生猪进行转运。
登记、称重、消毒、装车……公证机构人员对生猪逐一清点登记,采取拍照、摄像、制作物品清单的方式对执行现场的方位、外景,生猪的品种、数量、成色及清点转运的过程等进行全程记录以作为强制执行的现场证据,并出具公证书送交法院存档入卷。执行现场秩序井然。历经4小时,64头生猪全部成功转运。
(甘幸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