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法律快车提醒您,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违约的赔偿方式: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赔偿;
2.没有约定的,违约方赔偿的违约金可以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但得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3.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