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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证记分周期意思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找法网提醒,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记分起到强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案率,但是执法中对驾驶人记分处罚丧失了严肃性、规范性,使记分流于形式。
二、驾驶证扣满12分后学习完毕后二十日内要去考试。驾驶证扣满12分并被交管部门扣留后,在十五日内到交管部门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后再考试。在学习完毕后二十日内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找法网提醒,驾驶证查分,打电话或登录网站查询的结果往往不可靠、不全面,不是最正确信息,只能参考。最正确、权威的信息在车管所,是内部网由三个渠道汇集在一起,拿驾驶证去车管所查询才是最权威、正确、可靠的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